轉知有關 『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』之認定方式一案,如附件說明。
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辦法第9條第四項規定:
長照人員依其各該專門職業人員法規接受繼續教育者,該繼續教育之課程性質與專業課程、專業品質、專業倫理課程相近者,其積分得相互採認,為簡政便民,且考量醫事人員與長照人員均需修習之共同要求、且較無醫事及長照議題差異之課程之「感染管制」、「性別敏感度(性別議題)」,以及課程屬性為「專業倫理」之繼續教育積分,如醫事人員已取得前述課程之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,可同時核認為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,免另申請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之課程性質相近抵免。